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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
365体育官方唯一入口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市监处罚〔2021〕3792号)根据群众举报,当事人涉嫌发布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禁止情形的广告,我局于2021年2月2日立案调查。
当事人于2014年4月申请域名作为该公司官方网站,于2014年5月委托该公司员工黄华欢设计制作该网站网页,并在该网站页面发布了含有“……全球唯一一家……”、“……领先地位……”、“……领袖企业……”“……国际领先水平……”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申请域名未产生费用,设计并制作网页内容向黄华欢支付了500.00元。2021年2月2日,当事人对上述网页违法内容进行了整改。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杨胜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情况。
2、南宁市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3067874424)1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3、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含有“……全球唯一一家……”、“……领先地位……”、“……领袖企业……”“……国际领先水平……”内容的广告截图打印件2张,证明了当事人持证情况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4、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杨胜锋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关于我单位网站制作费用的说明》1份、《关于我单位不当用语整改情况的说明》1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南科鉴〔2014〕68号)复印件1份、当事人官方网页制作人黄华欢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当事人提供的该公司官方网页整改后的页面截图1张,证明了当事人的详细违法事实及对违法行为及时整改的事实。
我局于2021年5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处罚告〔2020〕60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在该公司官方网站的页面发布含有“……全球唯一一家……”内容的广告,其使用的广告用语“全球唯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禁止情形的用语,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处罚。
当事人在该公司官方网站的页面发布含有“……领先地位……”、“……领袖企业……”“……国际领先水平……”内容的广告,当事人仅能提供“基于频谱振动的SHP2104型轧辊专用时效仪研制与开发”成果《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南科鉴〔2014〕68号),但该项成果为2014年南宁市科协评定,其时效性已无法代表当事人近年来的技术水平,故不予采信。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公司为“领袖企业”以及其他产品和相关技术目前处于行业“领先地位、领先水平”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广告宣称内容与实际不符,对消费者造成了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和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365体育亚洲官方唯一入口、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365体育亚洲官方唯一入口,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上述含有“……领先地位……”、“……领袖企业……”“……国际领先水平……”内容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发布含有“……全球唯一一家……”、“……领先地位……”、“……领袖企业……”、“……国际领先水平……”内容的广告,均为对其公司及相关产品、技术所做的宣传,属于一个违法行为,根据竞合原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对发布的违法广告及时采取了下架和整改措施,且当事人仅在其官方网页发布违法广告,涉及面有限,从本案的具体事实、性质、情节等方面考虑365体育亚洲官方唯一入口,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及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缴款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南宁市财政局,账号:36)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